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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