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由此提起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