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二)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