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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三)

(三) 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