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4. 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有本规定第三条中止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第六条 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一) 4. 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有本规定第三条中止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第六条 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一) 认定 第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