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4. 4. 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有本规定第三条中止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第六条 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一) 认定 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 (二) 处理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