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第二条 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四) 第二条 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