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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引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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