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二)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一)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