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一条 五、 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五、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