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四条 五、 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