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五) 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