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二)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