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二)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二)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