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四)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四)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