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四条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四条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七)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