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参加考试合格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颁发《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 第十四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