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四章 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参加考试合格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颁发《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