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四章 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