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三)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三) 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