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二)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二) 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