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一)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 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 第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