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 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二) 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三) 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四) 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