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四)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四)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