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