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二、 二、 司法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2) 上级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统计工作中应与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协作,在业务上接… (3) 上级人民法院应具体布置统计工作的任务;经常检查各项工作完成的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情况,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采取措施,帮助后进;利用多种形式培训司法统计人员。 (4)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司法统计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主管。 (5) 司法统计工作由研究室(处、科)管理;尚未设立研究室(处、科)的法院,由办公室管理。 (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