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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3)

(3) 上级人民法院应具体布置统计工作的任务;经常检查各项工作完成的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情况,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采取措施,帮助后进;利用多种形式培训司法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