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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18)

(18) 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统计表,应于次月20日前寄出。中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的报送日期,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