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五、 五、 司法统计的原始记录和报表 (12) 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均应以收结案登记卡片为统计的原始记录。来信来访统计,可以登记簿为原始记录。 (13)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由收案人在统计卡片上填写案号、案由、收案日期等项目后,分别将收案卡片和结案卡片交统计人员和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在结案后把结案卡片填写齐全,… (14) 统计人员收到收结案卡片后,要认真进行核对,对漏填、错填的项目要及时查清补正,不得将错就错或者随意填写、涂改。 (15) 各级人民法院月报表统计数字的起止时间,均应从当月的第一天起至最后一天止。 (16) 统计人员在汇总填表后,要认真进行检查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再填写填表日期、签名盖章交核表人。 (17) 基层人民法院主管统计工作的院领导,中、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办公室)的领导应亲自审核报表,在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18) 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统计表,应于次月20日前寄出。中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的报送日期,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作… (11) 目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