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六、 六、 司法统计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利用 (19) 各级人民法院应按月将能够反映法院工作情况的基本数据及其他常用的统计资料加工整理,建立统计台账,以便日常掌握和使用。 (20) 各级人民法院对建院以来的历史统计资料,应抓紧时间整理,建立健全司法统计资料档案。 (21) 统计人员应每季、半年、一年开展综合性的统计分析(有的还可以逐月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开展专题性的统计分析。 (22)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应注意通过统计资料了解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对从数字中反映出来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查。 (18) 目录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