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三、 司法统计机构和人员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6) 三、 司法统计机构和人员 (6) 最高人民法院设统计处;高级人民法院除个别暂不需要的外,应设统计科;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应配备两名专职统计人员;基层人民法院应设专职统计人员,有的只设兼职的,其兼职不能过多;人民法庭应由一人兼管本庭的统计工作。 三、 目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