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五)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