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 需要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