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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4)

(4) 需要协同执行的其他情形。

协同执行案件办案主体是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其他法院执行人员可以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工作证件,按照上级法院、执行法院要求配合开展执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