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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19.

19. 协同执行法院的确定。上级法院应当统筹考虑辖区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均衡开展协同执行,优先协助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腾退房屋压力大的辖区法院。应当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防止因频繁、大跨度调用执行力量对辖区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