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2011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7年)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