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2003年) 第十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2003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附: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