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 体育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202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
-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