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及时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