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五)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五) 不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其他情形。 (四)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