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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有权机关同意开办相关业务的书面意见;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