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业务 第六十四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业务 第六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各类依法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的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