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者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