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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