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一章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 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依法行政、严格审慎原则,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对相关事项进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涉黑涉恶审查。 第四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 第五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设立和终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决定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审慎性要求,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