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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变更名称的,由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政策性银行地(市)分行变更名称的,由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政策性银行县(区)支行变更名称实行报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