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开业三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人民币;
投资时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开业三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人民币;
投资时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