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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开业三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人民币;

投资时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