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投资境内法人机构 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投资境内法人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内保险类机构,除应当符合第十七条(一)(二)(三)(五)(八)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开业三年以上的条件。 第十九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内非保险类机构并达到实际控制标准的,除应当符合第十七条(一)(二)(三)(七)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投资境内法人机构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中,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投资境内法人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内保险类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内非保险类机构,申请人除提交第二十二条(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申请人在非保险业务领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