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投资境内法人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具有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的技术与措施;
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