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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营运资金到位,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

具有符合业务发展要求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具有符合业务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具有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的技术与措施。